刊登地方法院新聞紙,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刊登新聞紙,地方法院刊登新聞紙-法拍公告刊登新聞紙-5656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XX年X月XX日
發文字號:投院霞XX司執平字第XXXXX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XXXXX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永來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
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
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
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中心。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XX年X月XX日下午X時XX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
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XX年X月XX日下午X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
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
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
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
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
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公告事項:(一)土地一筆單獨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埔里鎮都市計畫農業區用地
(四)據地政人員稱及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64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如聲請本院點交指界或鑑界,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繳納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將委任狀附入或記載投標書內,如未附委任狀或記載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司法事務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序終結前,投標人(或其代理人)仍未到場者,其投標無效。
九、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南投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一、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日。拍定(或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
書核發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00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 財產所有人:XXX
(略)
刊登公告服務地點:台北縣永和市中正路5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
發文字號:投院平民定00訴第00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世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00年度訴字第00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000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XXX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XX年 X月 X日
投院民日XX年婚字第XXX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XX年度婚字第XXX號原告XXX與被告XXX間離婚事件,如公告事項文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之下列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1.起訴狀繕本。
2.民國XX年X月X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3.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於民國XX年XX月XX日上午X時XX分在本院第X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XXX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XXX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投小字第XXX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XX縣XX鄉XX路XXX之XX號)。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書記官:XXX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
發文字號:投院平家誠XX婚第XX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XXX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XX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XXX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XXX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婚字第XX號
原告 XXX 住XX縣XX鎮XX里XX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號
被告 XXX 住XX縣XX鎮XX里XX號 身分證統一號碼:XXXXXXXXXX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XX年X月XX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 XXX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 書記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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