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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標人參與本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得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免費索取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便辦理投標有關事宜。
二、投標人、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投標時應書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四、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五、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並附於投標書後,一併投入標匭,未附委任狀者,其投標無效;代理人並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六、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七、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
八、保證金應以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九、投標人應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宜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本院者,未得標時,請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即可。
十、得標規定:
(一)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
(二)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三)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四)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由本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
(五)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
額,而不自行調整者,本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十一、得標人交付價金之期限:
(一)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
(二)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均指定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十二、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或撤銷拍定程序時,得標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價款均無息退還。
十三、投標人應注意查明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未繳清之工程受益費。得標後辦理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之清繳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院處理。
十四、投標人對於投標、開標或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執行程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拍賣期日終結後,不得再聲明異議。
十五、 請另參閱司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本投標須知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拍賣公告之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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