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因為繼承而來的財產、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併入財產中計算。

案例事實


一對夫妻在結婚時夫有150萬元財產,妻有300萬元財產,結婚後夫從事股票炒作工作掙至800萬元財產,妻並無工作做導致無收入但是因繼承財產共計800萬元,此時夫 之現存婚後財產為700萬元;妻之現存財產無。
現因離婚事由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在無負債情況之 下,。妻就差額700萬得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700萬元之一半予妻,因此兩人各350萬元。雖然,人妻有因為繼承原因取得800萬元財產但是並不計算於原有財產差額之內。

案例分析ㄧ

因此,離婚後夫有 資產500萬元〈分剩的350萬元加上婚前的財產150萬元〉,妻有 資產1450〈分到的350萬元加上婚前的財產300萬元再加上繼承的800萬元〉。


案例事實

王大明與陳大美於民國70年結婚,結婚時王大明一無所有,陳大美則有嫁妝現金100萬元。婚後兩人育有一女王小美。73年間王大明因投資股票獲利1000萬元,並因工作多年來存有積蓄,相繼於74年初及75年底購置A屋(市值300萬)及B屋(市值500萬),並登記在自己名下,陳大美則是專心在家相夫教子,操持家務。後因王小美到美國留學,陳大美為就近照顧,亦遷居美國。獨留台灣的王大明不甘寂寞,遂結識賈美女,在賈美女的柔情攻勢要求下,於93年初將A屋贈與賈美女。不料王大明於民國95年去世,陳大美返國奔喪並辦理繼承時,始知王大明將A屋贈與給賈美女一事。試問王大明之遺產總額為何?

案例分析二

王大明與陳大美於民國70年結婚,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即適用舊法之聯合財產制。

結婚時陳大美有嫁妝現金100萬元,係屬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依施行法第6條之2規定,屬陳大美之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王大明因投資股票獲利之1000萬元、購置之A屋及B屋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應屬王大明之婚後財產,其中1000萬及A屋雖是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但依前述之釋字620號解釋,仍應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惟王大明於93年已將A屋贈與給賈美女,已非現存之婚後財產,顯然影響到陳大美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陳大美該如何主張?依現行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王大明贈與A屋之行為並非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陳大美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若陳大美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則王大明現存之婚後財產仍包括1000萬、A屋、B屋,市值共1800萬。由於陳大美並無現存之婚後財產,故陳大美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900萬元,則王大明遺留之遺產總額僅餘900萬。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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