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一、 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民法規定,繼承有「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依法要概括繼承,
由於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只用遺產來還,所以繼承人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才知道有多少遺產和債務;如果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繼承
女性和男性的繼承權利相同,除非繼承人自己願意,否則不可以要求繼承人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
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及債務;要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
概括繼承
限定責任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和債務;對債務只要用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
二、 陳報遺產清冊之人、陳報期間及管轄法院
1. 陳報人: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數位時,只要一位陳報了,其他人也視同已陳報。
2. 陳報期間:知道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內。3 個月的期間,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延展。
3.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 應備文件【1、4、5、6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事-0414 家事陳報/陳明/聲明 & 0499 家事其他有相關範
例可參酌;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1. 聲請狀。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3.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5. 繼承人名冊。
6. 遺產清冊(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
7.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四、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該辦理的事情:
1. 法院會寄公示催告裁定給繼承人,收到後,請依照裁定或法院的指示辦理,例如登報等(民法第 1157 條)。
2. 公示催告裁定期間屆滿後,對於已知或在期間內陳報的債權人,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並用遺產清償,還完債後,再對受遺贈
人交付遺贈(民法第 1158 條至第 1160 條)。有關清償債務的順序及未依規定辦理時的責任,請參考民法第 1161 條至第1162 條之 2 的規定。
3. 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 6 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6 個月的期間,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延展(家事事件法第 131 條)。
五、 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六、 繼承人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流程
(一)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即戶籍地)
"法院陳報期間"
1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2得聲請延展開具之期間。
(二)陳報遺產清冊應備文件:
1.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2.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包括債權、債務 及 繼 承 人 已 知 債 權
人、債務人。
3.全體繼承人名冊。
4.繼承系統表
(三)法院為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裁定─申報權利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繼承人應於收受法院裁定後,依照裁定或法院的指示辦理,例如登報。
1-法院公告公示催告裁定,並寄送陳報之繼承人
2-並應通知其他繼承人(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第 2 項)並寄送陳報之繼承人
(四)債務清償及遺贈交付
1繼承人在申報權利期間內不得對任何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2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繼承人就已報明債權及已知債權,依比例以遺產償還
3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視為到期,繼承人亦應予清償,惟應扣除期前利息。
4繼承人非依民法第 1159 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遺贈人交付遺贈。
5債權人不依限申報,且為繼承人所不知,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權利。(民法第1162條)
(五)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都由繼承人自行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六)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期限─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
(七)─得聲請延展陳報期間法院審核是否准予備查;准予備查,案件終結
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參考 來源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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