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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範例1-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繼字第000號
聲明人000住00縣00市00路00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0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0000之債權人為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000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0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繼承人依前條第2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15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000為被繼承人0000(0,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0,最後住所地:00縣00鄉00村0社00號)之女,茲00000於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死亡,聲明人為其繼承人,乃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本院於00年00月00日收受本件聲請狀),提出聲明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等文件,以書狀為限定繼承之呈報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書記官000

刊登報紙範例1-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家催字第0號聲請人000000000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0失蹤人000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游仙智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000(0,民國0000日生,失蹤前籍設000000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宣告死亡事件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0條至第553條公示催告程序之規定,同法第62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000於民國00000日出境,在中國失蹤,迄今已逾7年,生死不明,音訊全無,聲請人為失蹤人000之父,與000有利害關係,為此聲請准對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行方不明已逾法定期限,且均無人知悉其是否生存及所在,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及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失蹤人口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及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上開期間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準用同法第542條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000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00000日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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