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法院公告.法院拍賣公告.台中法院公告.地方法院公告.法院判決公告.法院公告登報.台北地方法院公告.板橋地方法院公告.新竹地方法院公告廣告
臺北地方法院公告專業登報
刊登報紙-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登國外版|限定繼承登報|法人設立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等公告登報。

刊登台北地方法院公告登報服務中心

法院公告諮詢專線:(02)2929-5513
法院公告傳真估價:(02)2929-0261
E-MAIL:<上班時間 5分鐘回信估價> 
a29295513@yahoo.com.tw 
公司網址:http://www.5656.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5:30

請將公文內容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收到後專人與您聯繫或撥服務熱線洽詢!!
法院民事裁定辦理注意事項
法院公告刊登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ㄧ定時間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公示送達登報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公示催告刊登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刊登流程、注意事項及辦法!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以上僅供參考,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法人登記公告|登報範本範例參考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登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發文
發文字號:*北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基金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年度法登財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一、法人名稱及類別:財團法人***基金會。二、主事務所:台北市*區*路*號*樓。三、目的:...。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五、存立時期:永久。六、財產總額:新台幣*萬元整。七、代表法人之董事:***。八、捐助方法:...。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監事印鑑。登記處主任

刊登公告|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登報 |登報紙範本範例參考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北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本票裁定正本1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000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000住基隆市相對人*住桃園市龜山區00號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相對人000於民國*年*月*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萬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000發給本票裁定,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華民國*年*月*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000

刊登法院公告登報服務中心
法院公告諮詢專線:(02)2929-5513
法院公告傳真估價:(02)2929-0261
E-MAIL:<上班時間 5分鐘回信估價> 
a29295513@yahoo.com.tw 
公司網址:http://www.5656.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5:30

arrow
arrow

    法拍拍賣公告刊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