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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公告刊登-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民事裁定登報範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士林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事務所設於基隆市...)為被繼承人***(*、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生前籍設基隆市仁愛區*路*段*號,民國000年*月*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理由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籍設基隆市仁愛區0路*段*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受遺贈人。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法成立親屬會議成員可選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能行使對受遺贈財產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遺產戶籍謄本、遺囑影本、遺產清冊、存摺影本、儲蓄存款存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又經本院函請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提供被繼承人所有繼承人之資料,經該戶政事務所回覆,查無被繼承人親屬之戶籍資料,有基隆市戶政事務所及所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聲請人自己及同為受遺贈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本院審酌如由聲請人或受遺贈人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難謂全無利害關係。故本院認聲請人及受遺贈人均不適宜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於*律師公會網站上下載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律師名冊,該名冊中*律師為該律師公會所提供之律師,經本院函詢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其具狀表示同意擔任,此有家事陳報狀、同意書、律師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爰選任*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公告登報|法院|民事裁定|刊登部落格參考範例範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000  住嘉義市0000 號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000(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00路00號上列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對被繼承人000(男、民國*年*月*日出生、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0000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000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陳報人即繼承人及本院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陳報人即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理由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000為被繼承人000之長子,因被繼承人死亡,陳報人為其法定繼承人,爰檢具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其他繼承人名冊、遺產清冊、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死亡證明書,以及陳報人、其他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據,為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依法聲請貴院為公示催告等語。三、經核,陳報人之陳報與首揭規定相符合,爰依公示催告程序諭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之公告如主文所示,並限期命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以及命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刊,登公告|法院公告|陳報遺產|財產清冊|部落格刊登報紙參考範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基院*年度繼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年度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已將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處。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繼字第*號登
聲請人*住基隆市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基隆市),於*年*月*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年11月20日書記官*

夫妻財產制範登報例|報紙刊登公告|報部落格範例範本參考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登記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號  發文字號:*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000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第11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號(*年度財登字第*號)。貳、登記事項:一、夫:000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彰化縣。身分證字號:*妻:000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彰化市。身分字編號:*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管理權之約定:雙方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四、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主任000

 

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存證信函|本票民事裁定公告刊登報紙部落格參考範例範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月*日
發文字號:基院*司聲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00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1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一、本庭*年度司聲字第*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書記官00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聲字第*號     聲請人00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相對人000有限公司設基隆市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存證信函,惟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號判例參照)。次按,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三、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投遞未果,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是相對人確屬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年*月*日   司法事務官000
基隆00郵局存證信函******號   郵局存證信函刊登報範例
一、寄件人姓名***郎代理人***詳細地址:台北市南港區****號 二、收件人 姓名: ***等99人如附冊 二、收件人 姓名:***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詳細地址: 詳細地址:台北市****港墘路000號
敬啟者 :台端來函基隆***郵局第000支局第000號存證信函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台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000地號及本人去函台北民生(00)存證號碼00000號主張優先購買,合先敘明。
說明: 本人依土地法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 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二、敬請台端於文到三日內與本人所委託之僑馥建特約代書000(電話:******)另訂立新約,以便辦理後續付款事宜。
三、倘台端未配合辦理換約事宜,本人將追訴台端之法律責任並要求賠償本人一切損失。四、另台端未能於期限內辦理換約,本人依法將應支出費用(各種稅費、代書費、仲介費及必要支出)提存於內湖法院提存所。五、本人再次申明,依台端與敦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承買人間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七點第二項,本人主張優先購買後該契約即已失效。
六、本通知書副本寄予 僑馥建經,並刊登報紙視同公示送達。 謹此函告

刊,登提存所公告|基隆法院刊登報紙部落格參考範例範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基院*(*)存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年度存字第*號提存人*與受取權人*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臺幣*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2項。主任000

廣告刊登專線:(02)29295514       EMAIL:聯合報<a29295513@gmail.com>

傳真專線:(02)29290261
公司網址:http://www.5656.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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