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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公示送達公告登報範例

民事裁定刊登範本範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法院電話:(07)6110030
受文者: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00000000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非凌000年度司票字第0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000之本票裁定及移轉管轄栽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2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000度司票字第000號本票裁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及移轉管轄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000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票字第000號
聲請人000 住台南市歸仁區保大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相對人000 住高雄市楠梓區加宏路0000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   件法第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發票日為000 年00 月00 日,面額60,000元之本 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
    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 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
    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 條第5 、4 項分別定有明文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國000  年00 月 0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000 
附註: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郵局存證信函刊登範例範本

000路郵局存證號碼00000
、寄件人   姓名:00000000
             詳細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000000樓           
二、收件人 姓名:000詳細地址:桃園市龜山區000000000樓
主旨:為通知台端於文到15日內表示是否行使優購權事,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權,詳如說明。
說明:
台端與本人等同為桃園市龜山區興華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000之合法繼承人。
今本人等將出售所有之上開土地於第三人,特依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將處分方式及內容等事宜通知 台端如下,請查照。
一、 土地標示:桃園市龜山區興華段000地號,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42,共1筆土地,面積約3.43坪。
二、 處分方式:上開土地標示之權利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以下同)柒拾貳萬元整,雙方同意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付款方式為簽約時給付壹拾肆萬肆仟元整,繼承登記、土地鑑界及優購通知完畢後給付柒萬貳仟元整,土地增值稅單核發並查
無欠稅後給付伍拾萬肆仟元整。
三、 有關買方取得產權登記之代書費含律師費貳拾萬、仲介費壹拾萬、履保費、登記規費、地政規費、調處費、土地丈量費、
應貼印花稅及其他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四、 價金分配: 上列價款共有人依其土地應有持分比例計算並分配應得之價金,台端之應繼分為1/7,台端分配應得價金為
壹拾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整。
五、 依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台端就本人等處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有以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就出賣之全部土地行使優先承購權。
如 台端願依該規定承買本人等上開土地時,請 台端於文到15日內以書面回覆本人等,若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或於表示優先購買後
逾5日仍未出面簽訂買賣契約者,則視為台端放棄優先購買權。
六、 如 台端不願承買,亦請 台端於文到15日內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0000樓受領台端應得之價金,逾期不到,
本人等即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各項有關規定辦理,並就 台端應受領之價金扣除台端應負擔之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辦理提存相關手續

法院公示催告刊登~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動產/不動產拍賣公告登報注意事項及辦法、流程!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登報
民事裁定公告注意事項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登報前先核對裁定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若有錯誤之處,請法院裁定的書記官做更正,再登報。如果無錯誤再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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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拍賣公告刊登流程、注意事項及辦法!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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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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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地址:88051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電話:(06)921-6777
馬公簡易庭地址:8805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電話:(06)921-52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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