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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民事裁定

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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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新北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登報範本參考內容範例

臺灣新北地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址:基隆00區00路000號     承辦人:000 分機號碼:000聯絡方式:*受文者:000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基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號   速別:密等 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主旨:公示送達本院000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書記官000

刊登新北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登報範範例本參考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票字第*號              聲請人000住新北相對人000 住新北市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000年*月*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萬元,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司法事務官000
報紙刊登諮詢專線:(02)2929-5513
報紙刊登傳真估價:(02)2929-0261
E-MAIL:<上班時間 5分鐘回信估價> a29295513@gmail.com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9:00至下午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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