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刊登 報紙 /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公示催告登報內容參考範例範本
中華民國 000 年00 月00日 投院明家佳日000司繼字第000號
主 旨 : 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公示催告。
依 據 : 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聲請人 000 聲請陳報被繼承人 000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業於000年00月00日裁定照准。
二、茲將該裁定公告於后。 中華民國 000年00月0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 請 人 000 住 南投縣00鄉00村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00
鄉00村00巷00號)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000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000年 00 月 0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000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7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國內全國版報紙1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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